第十七条

有效

申报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农产品已列入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备选目录;

(二)农产品品质与所在区域气候条件密切相关;

(三)农产品具有相应的气候品质评价指标;

(四)农产品主要生产区域有满足评价需求的区域自动气象站或者农田小气候站;

(五)农产品质量和产地环境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