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平台、手机客户端等开展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区域公用品牌宣传,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相关咨询服务,提高全社会对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的了解和认知。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