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开展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区域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加产销对接会、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等,采取多种形式对外展示推介通过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的农产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