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促进条例/第二章 扶持与保障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对开展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区域的自然灾害、病虫害、气象要素等情况进行实地监测。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