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统计、林业和草原、气象等部门协调机制,共享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所需的种植养殖规模、产量、产品质量检测、产地环境等数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