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