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