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生活垃圾;
(二)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收集、中转、运输;
(三)清扫、收运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五)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