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七条有效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采取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的方式收运;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采取定时收集、运输的方式,做到日产日清;大件垃圾由产生单位、个人负责收集、运输。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应当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处置的模式,并参照上述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