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九条有效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处理;(二)厨余垃圾、大件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三)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四)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