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处理;

(二)厨余垃圾、大件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三)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