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