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六条有效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