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垃圾填埋场填埋作业至设计终场标高或者不再收纳垃圾而停止使用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规范化封场并采取污染防控和安全防护措施。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