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除政府重大庆典、活动外,禁止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涂写、刻画。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按照每张张贴或者每处张挂、涂写、刻画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