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以及自治州监察委员会、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