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第六十一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应当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对本州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罢免的决议应当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