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州长、副州长,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