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第五十条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州州长、副州长,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自治州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