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编制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草案的主要情况和内容,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并提供详细材料。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交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财政经济委员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有关代表和专业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