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提请会议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发给代表。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前应当召开代表座谈会议、政情通报会,通过“代表之家”广泛听取和征求代表意见。
必要时,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提出有关的专题报告。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