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办理过程依照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相关制度执行。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印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并予以公开。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