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会议。

议案应当在本次会议主席团决定的代表议案截止时间前提交秘书处。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