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大会秘书处的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可以建议提出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将议案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大会秘书处召开有各专门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代表议案处理协调工作会议,提出审查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