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依法行使职权。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议召开前应当由选举单位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会议期间应当由所在代表团向秘书处办理请假手续。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由秘书处向主席团报告,并向全体代表通报。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