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下列人员不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列席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自治州选举产生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
(四)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
列席会议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向会议秘书处书面请假。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