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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有关重大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问题。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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