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各代表团召开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各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小组召集人负责主持代表小组会议,按照会议日程安排,组织代表讨论和审议。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