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代表团团长主要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本代表团会议上代表询问;

(五)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六)处理本代表团其他工作事项。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