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十条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草案等主要事项书面通知代表,并将拟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临时召开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