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
(二)审议通过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三)提出主席团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名单草案;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
(七)听取和审议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八)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