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县河道防护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防护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