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指河道防护管理范围是县域内:英额河、浑河、清河、柴河、柳河干流堤防背水坡堤脚外延5至10米;迎水坡堤脚外延10米。其他支流堤防背水坡和迎水坡堤脚均外延5米。

无堤防河段护岸地,可按设计洪水位确定。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