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因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鼓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难以自行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安全事故纠纷进行调解。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