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下列学校安全工作:

(一)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学校安全事故受伤害者提供法律援助,指导有关法律服务机构为学校安全事故受伤害者提供法律服务,指导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做好学校安全事故调解工作;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学校工程类建设项目在建过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三)城乡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学校工程类建设项目进行处理;

(四)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学校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应急和处置工作,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保健、心理健康和疾病防控工作;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安全、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学校及其周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及时公布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配合学校主管部门对学校采购的学生日常生活用品、食品、药品等产品的质量实施监督,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六)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指导学校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和疏散演练,对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学校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