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安机关负责下列学校安全工作:

(一)将学校及其周边治安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设立警务室,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加强警校合作,督促指导学校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并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治安、禁毒和交通安全等宣传教育,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三)将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建立健全学校周边日常巡逻防控机制,落实高峰勤务和护学岗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