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主要江河、水库和水源地的水功能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保护管理。

永春河(犁地坪快活林至拖枝村红坡段)、腊普河、头道河、阿海洛古河、康普河、叶枝河、同乐河、巴迪河、中路河、佳禾河、共兴河、其普河、妥洛河等县域内主要河流水质保护标准不低于Ⅱ类。

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