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盗伐、滥伐护堤护岸林木;

(二)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三)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四)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五)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六)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

(七)其它可能造成水污染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