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盗伐、滥伐护堤护岸林木;(二)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三)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四)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五)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六)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七)其它可能造成水污染的行为。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