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景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河流、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二)使用燃油机动船只(执法船和应急救援船除外);(三)驾驶或者乘坐船只销售商品;(四)在河流、湖泊内清洗车辆、畜禽、生产生活用具和宰杀动物;(五)采摘野生荷花、荷叶、莲蓬和采挖野生莲藕;(六)游泳、放牧;(七)二、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