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景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四)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五)修坟立碑;(六)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