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四)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五)修坟立碑;

(六)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