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八条有效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