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雷电灾害特点,组织编制雷电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开展雷电灾害应急演练和科普知识宣传,增强社会公众防御雷电意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应急演练和科普知识宣传工作。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