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和雷电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及时性。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