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和雷电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及时性。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