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五条有效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监督全市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教育、应急管理、公安机关、城市管理、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科学技术、卫生健康、体育、文化广电和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