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倡导单位和个人对雷电灾害参加保险,因保险理赔需要气象灾害证明的,雷电灾害发生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无偿出具。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