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十六条有效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