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规定的雷电防护装置

或者产品的;

(三)已有雷电防护装置,不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的;

(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