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雷电防护装置投入使用后的监督管理职责,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