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后的监督管理:(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