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后的监督管理职责,由各相应领域的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