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共产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