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要求,推进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具体落实。没有街道办事处的,由相应的社区工作站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有关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