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在新闻媒体定期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依法予以曝光。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